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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卓域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麒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67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麒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卓域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麒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黄美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海,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卓域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雷应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国昌,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麒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3民初7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州麒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项目工程施工所在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亚洲博览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专属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广州麒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即上诉人广州麒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梁燕梅审判员  钟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