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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8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某1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8208号原告:陈某1,男,1981年9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唐晓荣,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女,198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陈某1诉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继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晓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1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陈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相应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在不甚了解情况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2。因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两人长期分居,婚后未能巩固感情基础,并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发生矛盾。多种因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被告李某1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2。由于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矛盾。被告现在为了家庭已在郑州工作。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发生矛盾纠纷系夫妻双方长期处于两地分居状态,缺乏相处造成的,被告现在为了家庭已在本地工作,双方矛盾已初步解决,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注重培养和巩固夫妻感情,就能建立起和谐幸福的家庭,夫妻感情也能和好如初。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1与被告李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加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