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5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蒋道清与赵士华、翟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道清,赵士华,翟学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5335号原告:蒋道清(曾用名蒋军),男,1974年1月6日出生,住濮阳市。被告:赵士华,男,成年,汉族,现住濮阳县(濮阳)同方光电科技园工程项目部建筑工地。被告:翟学良,男,成年,汉族,现住濮阳县(濮阳)同方光电科技园工程项目部建筑工地。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道清诉被告赵士华、翟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赵士华、翟学良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道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蒋道清不予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秀林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陪 审 员 张玉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晁山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