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执20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与宋艺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执208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宋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20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杜凤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桂梅,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艺兵,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宋艺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宋艺兵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二沙岛大通路春晓街29号102房屋自2010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每月369.30元计付)及逾期缴纳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违约金(自2010年3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付之日止,每日按欠费金额的1‰计付;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欠费总额为限)。本案受理费916元,由被执行人宋艺兵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4月1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2080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耀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