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苏潇泊与王英芳、李小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潇泊,王英芳,李小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潇泊,男,198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王英芳,女,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李小赞,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苏潇泊与王英芳、李小赞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小赞有银行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小赞银行存款帐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宏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XX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