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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竹青、张起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竹青,张起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199号申请人:黄竹青,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住台湾省新竹市,被申请人:张起阳,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竹青与被申请人张起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竹青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张起阳所有的价值108944.5元的财产。申请人黄竹青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单号为11311801900323597744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起阳所有的价值108944.5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65元,由申请人黄竹青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泽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项满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