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蒋松、黄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松,黄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921号原告:蒋松,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黄银,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二段**号。负责人:李永志。原告蒋松与被告黄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玲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