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增广与徐欣生、刘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广,徐欣生,刘升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100号原告:张增广,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徐欣生,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刘升元,男,1951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原告张增广诉被告徐欣生、刘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4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在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张增广负担。审判员 庞小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鑫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