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刘剑与黄兰凤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兰凤,刘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兰凤,女,1969年8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剑,男,1979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上诉人黄兰凤因与被上诉人刘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991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兰凤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兰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如旭审 判 员 马寅珠代理审判员 刘定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