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阿拉敦格日乐与海英、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敦格日乐,海英,红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076号原告阿拉敦格日乐(萨如拉),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海英,男,42岁,蒙古族,农民。被告红梅,女,42岁,蒙古族,农民。原告阿拉敦格日乐诉被告海英、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阿拉敦格日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拉敦格日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拉敦格日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阿拉敦格日乐负担。审判员 包丁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