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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孙来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134号原告孙来运与被告王建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成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刚 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