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孙来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134号原告孙来运与被告王建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成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刚 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