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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熊关春、陈凤情等与赵志润、黄春春、张冰瑜、淮南市第三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关春,陈凤情,赵志润,黄春春,张冰瑜,淮南市第三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797号原告:熊关春,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陈凤情,女,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兵,淮南市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亮,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润,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黄春春,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张冰瑜,女,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淮南市第三中学。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青年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040000089。法定代表人:尹玉强,该学校校长。原告熊关春、原告陈凤情与被告赵志润、被告黄春春、被告张冰瑜、被告淮南市第三中学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两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以被告赵志润、被告黄春春已同意对两原告给予适当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关春、原告陈凤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68元,减半收取计5134元,由熊关春、陈凤情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熊 鹰审 判 员 邵 秋人民陪审员 郑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史金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