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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泰安某甲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泰安某甲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997号原告:徐某,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龙云,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祯祯,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泰安某甲有限公司,地址:宁阳县八仙桥工业园区。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原告徐某与被告泰安某甲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衍龙代理审判员  张苗苗人民陪审员  胡振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许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