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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民初6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德法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民初6838号原告:李德法,男,195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标、张学祥,射阳县合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河区海昌北路48号。负责人:魏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军,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德法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连云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第一次开庭,原告李德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祥、被告太平洋财保连云港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军到庭参加诉讼;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5日第二次开庭,原告李德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标、被告太平洋财保连云港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军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李德法曾以董海先为被告,后撤回对董海先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德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李德法因事故产生医疗费33069.8元、营养费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误工费16729.5元、护理费10037.3元、残疾赔偿金803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0元,财物损失1000元,合计143747元,要求被告赔偿13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日16时35分许,李德法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29线17KM+200M路段时,撞上逆向停在路边的董海先驾驶的苏J×××××号轻型普通货车造成交通事故,致李德法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海先、李德法负事故同等责任。董海先驾驶的车辆在太平洋财保连云港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太平洋财保连云港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是事实,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发在保险期间内。前期我公司垫付10000元要求一并处理;因本案鉴定意见书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不符合鉴定文书规范,也不符合法院委托要求,故我公司不认可鉴定结论。对李德法的各项损失意见为:医疗费金额无异议,要求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误工天数认可120天,标准80元/天;护理天数认可90天,标准认可70元/天;残疾赔偿金不予认可;残疾辅助器具费,因李德法未提供正规发票,我公司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我公司对伤残有异议,暂不予认可;交通费认可300元;财物损失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海先、李德法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德法在射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共花去医疗费33069.8元,其中太平洋财保连云港支公司垫付了10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依李德法申请,受本院委托,阜宁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李德法的伤残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及医疗费合理性进行鉴定,该所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盐阜司法[2017]临鉴字第0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德法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骨折,右小腿软组织挫裂伤等。其右胫腓骨骨折的损伤后遗症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其本次损伤后的误工、护理(××)、营养期分别为150日、90日、90日。其本次损伤后的医疗费用未发现明显不合理之处。李德法预交鉴定费用2240.2元。另查明,事故发生前,李德法长期在建筑工地上做工,其收入主要来源于非农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法医学鉴定书、射阳经济开发区伍份村证明,董海先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单、本院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1.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李德法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2.射阳县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定责恰当,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3.董海先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太平洋财保连云港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李德法的损失应先由太平洋财保连云港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董海先承担60%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即由太平洋财保连云港支公司依合同约定予以赔偿。4.阜宁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李德法的法医鉴定程序合法、理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太平洋财保连云港支公司不认可鉴定结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5.太平洋财保连云港支公司要求扣除15%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6.李德法长期在外打工,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故其相关赔偿标准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结合相关证据,本院对李德法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33069.8元;(2)营养费810元(90天×9元/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12天×18元/天);(4)误工费:16500.8元(40152元/年÷365天×150天);(5)护理费:8583元(34809元/年÷365天×90天);(6)残疾赔偿金:80304元(40152元/年×20年×0.1);(7)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元;(8)残疾器具辅助费,李德法未提供医嘱证明,故对该项费用本院不予认可;(9)交通费,酌定为300元;(10)财物损失,保险公司认可1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以上李德法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34095.8元,由太平洋财保连云港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超出部分24095.8元,由太平洋财保连云港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合同约定赔偿14457.5元(24095.8×0.6);李德法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计106687.8元,由太平洋财保连云港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110000元限额内予以赔偿;李德法财物损失1000元,由太平洋财保连云港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限额内予以赔偿。扣除太平洋财保连云港支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则太平洋财保连云港支公司还应赔偿李德法12214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德法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2145.3元(汇入-户名:李德法,开户行: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陈洋支行,账号:320XXXXXXXXXX3);二、驳回原告李德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鉴定费2240.2元,合计2830.2元,由李德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孔玲玲代理审判员  杨晓明代理审判员  苏 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姜 宇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