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被告吕某某侮辱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吕某某
案由
侮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刑初789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人吕某某,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以被告人吕某某犯侮辱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吕某某的控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吕某某的控诉及附带民事诉讼,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汪莉珍人民陪审员 陈淑梅人民陪审员 牟新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滕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