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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常圣如与唐茂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圣如,唐茂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267号原告常圣如,男,1940年12月29日生,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红,海安县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茂娟,女,1965年10月12日生,住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圣如诉被告唐茂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圣如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圣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圣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常圣如负担。审判员  曹凤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晓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