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常圣如与唐茂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圣如,唐茂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267号原告常圣如,男,1940年12月29日生,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红,海安县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茂娟,女,1965年10月12日生,住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圣如诉被告唐茂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圣如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圣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圣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常圣如负担。审判员 曹凤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晓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