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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罗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刑初17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顺,男,1989年04月01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03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03月2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04月0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华惠、邓华平、被告人罗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0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罗顺酒后驾驶无牌灰色豪爵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从汝南县汝宁镇汝悦小区到汝南县三门闸街上,沿汝南县创业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南县创业大道中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9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罗顺无违法犯罪前科。上述事实,被告人罗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窦某、罗某、杨威的证言、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0589号检验鉴定报告、汝公(交)行罚决字[2017]10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驻公交决字[2017]第411727290011575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汝南县三门闸街道杨刘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前科的证明、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顺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03月15日起至2017年0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乔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