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龙泉支行、滕州市宝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龙泉支行,滕州市宝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华闻太阳能有限公司,滕州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滕州市华森工贸有限公司,张鸿彤,张景丽,韩佩刚,林泰阳,刘尚爱,张志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156号申请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龙泉支行,住所地滕州市荆河中路北侧新兴路步行街综合楼。主要负责人:孙佰勇,行长。被申请人:滕州市宝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大坞镇休城村。法定代表人:张鸿彤,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华闻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级索镇姚庄村级翔路。法定代表人:韩佩刚,总经理。被申请人:滕州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级索镇姚庄村级翔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泰阳,总经理。被申请人:滕州市华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大坞镇休城村。法定代表人:张鸿彤,总经理。被申请人:张鸿彤,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申请人:张景丽,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申请人:韩佩刚,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林泰阳,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刘尚爱,女,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张志远,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龙泉支行与被申请人滕州市宝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华闻太阳能有限公司、滕州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滕州市华森工贸有限公司、张鸿彤、张景丽、韩佩刚、林泰阳、刘尚爱、张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龙泉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112378.6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担保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人民币陆亿伍仟叁佰伍拾叁万肆仟贰佰壹拾壹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龙泉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滕州市宝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华闻太阳能有限公司、滕州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滕州市华森工贸有限公司、张鸿彤、张景丽、韩佩刚、林泰阳、刘尚爱、张志远价值3117378.67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龙泉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龙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