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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苏洪波与吴立新、黄辉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洪波,吴立新,黄辉明,龙志中,攸县新财出口花炮厂,攸县安盛出口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远滨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苏洪波,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吴立新,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黄辉明,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龙志中,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攸县新财出口花炮厂,住所地:攸县皇图岭镇港口村。法定代表人吴立新,厂长。被执行人攸县安盛出口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石羊塘镇明塘村。法定代表人黄辉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株洲市远滨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大同桥镇善化村下塘组。法定代表人曹忠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苏洪波与被执行人龙志中、吴立新、黄辉明、攸县安盛出口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运滨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攸县新财出口花炮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苏洪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龙志中、吴立新、黄辉明、攸县安盛出口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运滨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攸县新财出口花炮厂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期履行通知书,在限期内被执行人龙志中、吴立新、黄辉明、攸县安盛出口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运滨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攸县新财出口花炮厂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龙志中、吴立新、黄辉明、攸县安盛出口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运滨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攸县新财出口花炮厂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苏洪波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龙志中、吴立新、黄辉明、攸县安盛出口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运滨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攸县新财出口花炮厂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