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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4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4963号原告王红,女,1979年11月6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3651504X0,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迎宾南路166号。负责人孙学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雪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负担。审判长  俞建中审判员  何海军审判员  阮 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叙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