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3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光姿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1713号原告张光姿,男,50岁,1966年5月10日,地址:东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良。本院在审理张光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姿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姿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倪 磊代理审判员 耿潇迪代理审判员 王 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