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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执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卢毅华、福建融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毅华,福建融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严贤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1915号申请执行人:卢毅华,女,汉族,1960年1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福建融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17层01室。法定代表人:薛由武,董事长。被执行人严贤强,男,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卢毅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州融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严贤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09)鼓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义务,2009年9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的车辆信息。向各大银行及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及交易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和房产。2017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卢毅华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部分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家耀执行员  罗建文执行员  林金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鸿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时间:2017年3月21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罗建文、林金程、叶家耀记录人:李鸿承办人介绍案件情况:叶:申请执行人卢毅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州融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严贤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09)鼓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义务,2009年9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的车辆信息。向各大银行及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及交易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和房产。2017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卢毅华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部分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之规定,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同意,请评议:罗建文:同意经办人意见。林金程:同意。合议庭一致同意: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