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杨某、蒲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蒲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1983年12月26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执行人:蒲某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9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51号丝绸大厦1幢1、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54718123C。法定代表人:张彦杰,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川1325执537号杨某、蒲某某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中国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向杨某、蒲某某支付保险赔款1105元的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25执5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本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袁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