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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朱艺峰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艺峰,朱艺峰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17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艺峰,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因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艺峰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艺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朱艺峰在南昌市榕门路丽君烟酒行以买东西为名,抢夺被害人朱某利群香烟两包及槟榔一包;同年1月10日朱艺峰采取同样的方式,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龙龙烟酒店抢得被害人罗某芙蓉王香烟一包;同年1月14日,朱艺峰采取同样的方式,在南昌市西湖区嫁妆街余记超市抢得被害人肖某硬中华香烟两包及槟榔一包。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总计人民币188元。2017年1月14日21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抓获被告人朱艺峰。本院另查明,被告人朱艺峰因本案于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9日期间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朱艺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被害人朱某、罗某、肖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朱艺峰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艺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三次公然抢取他人共价值188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艺峰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本案行政拘留五日应予折抵,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