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何金叔与沈祖强、重庆市铜梁区腾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叔,沈祖强,重庆市铜梁区腾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279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何金叔。被告:沈祖强。被告:重庆市铜梁区腾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450631336L。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受理原告何金叔诉被告沈祖强、重庆市铜梁区腾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市铜梁区腾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争议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的规定,即涉案纠纷所涉不动产实际所在地在重庆市铜梁区,本案应当由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拥有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纠纷所涉不动产实际所在地在重庆市铜梁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即本案建设施工合同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重庆市铜梁区腾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何金叔诉被告沈祖强、重庆市铜梁区腾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移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税良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