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王孟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王孟建,钟书景,杨桂起,王照计,张贵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375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住所地:莘县徐庄镇政府驻地。负责人:李书董,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洪国,男,1971年3月21日生人,汉族,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王孟建,男,1983年1月9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钟书景(王孟建之妻),女,1984年10月29日生人,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杨桂起,男,1981年4月4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王照计,男,1968年4月24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张贵福,男,1965年7月4日生人,汉族,住莘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孟建、钟书景、杨桂起、王照计、张贵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贵福的财产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贵福在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62×××39账户上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秦童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