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晓红诉被告石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红,石常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999号原告孙晓红被告石常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红诉被告石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常福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洋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艳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