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俊松与刘青、刘伟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松,刘青,刘伟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706号原告:吴俊松,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刘青,女,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红,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宁,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原告吴俊松与被告刘伟宁、刘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俊松、被告刘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伟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俊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自2013年陆续向原告借款,后于2015年6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虽只有刘伟宁一人的签字,但该借款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给付。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刘青辩称,原告所诉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的事实不存在,2013年刘青还不认识原告。该35万元的借条上没有刘青的签字,原告知道刘伟宁赌博,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款应是赌帐。请法院驳回原告对刘青的诉讼请求。被告刘伟宁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伟宁、刘青于2012年4月27日登记结婚。被告刘伟宁自2014年10月开始向原告借款,2015年6月25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的主要内容为,今借吴俊松现金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6个月。另查明,同日上午,刘伟宁、刘青给原告出具了一份30万元的借条。原告称被告刘伟宁不愿让刘青知道35万元这笔借款,所以刘伟宁又单独给原告出具了本案的借条。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借条、手机录音、银行资金往来信息结果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刘伟宁向原告借款3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刘伟宁应依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青予以否认。从原告陈述该借条形成的经过可得知被告刘伟宁出具借条时原告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刘青承担偿还责任的主张不应支持。被告刘青主张原告知道刘伟宁借款是用于赌博,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伟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俊松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二、驳回原告吴俊松对被告刘青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75元,申请费2270元,由被告刘伟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