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熊冠男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104刑申1号熊冠男: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岳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证明,不构成刑事犯罪,是冤案错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熊冠男与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盆岭村委会(以下简村委会)于2009年12月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有关《银新家园B区16号门面》门面租赁合同(即银馨家园B1-B3栋东9-10门面)。期满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由熊冠男继续占有、使用门面。经层层转租,门面由刘莎租赁经营蔬果生意。期间,熊冠男陆续向村委会支付2011年度、2012年度门面租金。2013年4月10日,村委会根据业主联名要求,决定将多层门面分配到人到户,并将“告全体多层门面业主书”、“银岭村15栋多层门面分配公约”、“银馨家园多层门面分配方案”、“多层门面分配后新业主与原租赁户签订租赁价格遵守的确定价格”等有关门面分配文件进行公告和表决;发布了“告全体多层门面租赁户公开信”,告知各位租赁户:村委会决定于2013年6月30日终止与各位租赁户的租赁关系,2013年1月至6月30日期间的门面租金标准和新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弃租。2013年4月30日,超过三分之二的村民表决同意遵守门面分配公约和方案。2013年6月29日,村委会在长沙市公证处公证下,组织村民对银馨家园多层门面进行抽签确认,村民易翠为抽中银馨家园B1-B3栋东9-10号门面,即熊冠男原来承租的门面。熊冠男即向村委会反映,要求补偿门面装修损失,未果。为此,熊冠男以村委会未与其理清关系为由,2013年8月10日,熊冠男来到门面上,要求租赁户刘莎交“租金”。刘莎表示,该门面新业主是易翠为,要交租金应该交给易翠为,不同意交给熊冠男。熊冠男并与随后赶来的易翠为发生争执。2013年8月20日,熊冠男再次找到刘莎,要求刘莎交“租金”,刘莎称“租金”已交村委会物业公司,熊冠男遂强行推搡刘莎出门面,将店内电风扇、秤等物扔到马路上,关闭店门,并持水果刀威胁到“谁要侵犯我的利益就要砍谁”,后在民警、村委会干部、围观群众的劝说下,熊冠男离开。2013年8月21日上午9时许,熊冠男再次来到门面,找刘莎索要“租金”未果,熊冠男强行关闭门面,不准刘莎经营。2013年8月23日,待刘莎打开门面时发现多数生鲜水果已腐烂发臭。2013年8月26日上午9、10点左右,熊冠男又一次来到刘莎经营门面,强行把刘莎赶出门面,关闭门面,并更换门锁。2013年8月29日上午,村委会要求熊冠男打开门面,并组织人员对腐烂发臭的生鲜物品进行清理,清完后熊冠男又将门面强行上锁,继续强占上述门面。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刘莎的陈述、村委会出具的“关于银馨家园15栋多层门面分配及B1-B3栋东9-10门面租赁情况说明”、门面租赁合同等相关书证;证人黎建鹏、龙国旗、易翠为、徐应伟、彭桂华、张新国、龙照兴等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印证,与熊冠男的供述吻合。综上,本院认为,熊冠男明知村委会对多层门面分配到人到户、村民易翠为购得银馨家园B1-B3栋东9-10门面情况下,采取强行索要“租金”、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持刀威胁、关闭门面、更换门锁方式,阻扰他人正常经营,情节严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熊冠男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