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9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跃华与被执行人刘克义销售合同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华,刘克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张跃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克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跃华与刘克义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克义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克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陆支行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洪浩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