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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辖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黄天一、周宏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天一,周宏考,宁陵县凯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辖终6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天一,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宏考,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审被告:宁陵县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诉人黄天一因与被上诉人周宏考及原审被告宁陵县凯达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3民初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天一上诉称,其为宁陵县凯达置业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也是本案当事人之一,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周宏考未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涉案公司宁陵县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宁陵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伟涛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刘性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