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3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吉某甲、吉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吉某甲,吉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855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93年2月9日出生,农民。被告:吉某甲,女,汉族,1998年12月10日出生,农民。被告:吉某乙,男,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系吉生梅之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吉某某、吉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10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学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蔡相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