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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3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吉某甲、吉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吉某甲,吉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855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93年2月9日出生,农民。被告:吉某甲,女,汉族,1998年12月10日出生,农民。被告:吉某乙,男,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系吉生梅之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吉某某、吉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10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学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蔡相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