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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1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杜广庆与李永发、马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广庆,李永发,马霞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1民初40号原告:杜广庆,男,汉族,1981年10月3日出生。被告:李永发,男,汉族,42岁。被告:马霞,女,汉族,42岁。原告杜广庆与被告李永发、马霞车辆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杜广庆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广庆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广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广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娟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路 璐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