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杜广庆与李永发、马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广庆,李永发,马霞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1民初40号原告:杜广庆,男,汉族,1981年10月3日出生。被告:李永发,男,汉族,42岁。被告:马霞,女,汉族,42岁。原告杜广庆与被告李永发、马霞车辆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杜广庆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广庆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广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广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娟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路 璐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