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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荆森林、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森林,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522号申请人荆森林,男,193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申请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春茂,公司员工。申请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和金水东路交叉口东北角绿地新都会A座06、07、08、09、10、11室。负责人陈继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宝松,公司员工。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11层。法定代表人尉家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环宇,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荆森林诉申请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荆森林诉申请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协商由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荆森林借款1984566.52元,及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的利息570230.24元,共计2554796.76元,于2017年4月18日前付清。二、上述款项汇至申请人荆森林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郑州市中原东路支行,卡号:43×××66),申请人荆森林收到款项后三日内向被告出具收据。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