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执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与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保19号申请人: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负责人王德军,该分局局长。被申请人: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人王福,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房屋征收办的保证金及工程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提供保险单号AHAEE02Z0117Q0XXXXXX,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向本院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房屋征收办的保证金及工程款150000元,暂停支付。期限从2017年4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牡丹江顺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东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苏小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