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显军与被执行人于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军,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张显军,农民住隆化县太平庄乡七道沟村7组180号。被执行人于海,住宽城县。申请执行人张显军与被执行人于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海未能履行(2016)冀0825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根据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25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执行人于海与任密生、曹兴满三人合伙在隆化县太平庄七道沟村开采钾长石矿,三人为合伙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任密生,曹兴满为本案被执行人。任密生、曹兴满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张凤国履行(2016)冀0825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怀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