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于勇利与宋玉玲、刘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勇利,宋玉玲,刘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1250号原告:于勇利,女,194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兴亚、孙磊,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玉玲,女,1955年5月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刘畅,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于勇利与被告宋玉玲、刘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勇利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勇利负担。审判员 马书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