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2执恢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何万青与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曾家镇太平村一组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万青,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曾家镇太平村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恢228号申请执行人:何万青,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曾家镇太平村一组,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曾家镇太平村。负责人陈栎,系该村民小组代理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万青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曾家镇太平村一组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曾家镇太平村一组已履行部分,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万青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纪肖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