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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3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芯滚光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立基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芯滚光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立基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3450号之一原告:深圳市新芯滚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碧岭社区石夹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596763972M。法定代表人:刘应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倩,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立基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白濠工业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为30406076-6。法定代表人:李厚生。原告深圳市新芯滚光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立基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深圳市新芯滚光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新芯滚光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计744元,由原告深圳市新芯滚光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巧勤人民陪审员  姚清江人民陪审员  王达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雁萍附: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