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刑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明舟、林文英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舟,林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刑终155号原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明舟,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捕前住山东省莱西市。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林文英,男,1989年3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抓获,同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6日被逮捕。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明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原审被告人林文英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豫0823刑初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明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非法买卖枪支事实2016年1月份至4月份期间,裴某(网名:半条命;另案处理)为购买枪支,通过QQ群与被告人李明舟(网名:战狼、大粪)认识,二人通过QQ聊天达成买卖枪支协议。1月份,裴某通过支付宝先后向李明舟支付1200元和2300元,分别购买了弹夹和改件,并将邮寄地址和收件人通过QQ发给李明舟,李明舟先后将其中的1000元和2000元转给他人购买弹夹和改件,裴某先后在山西省祁县“圆通快递”和河南省修武县“韵达快递”收到弹夹一个和改件一套。4月份,裴某再次与李明舟联系欲购买654K枪身并通过支付宝向李明舟支付7000元。李明舟将其中的6500元转给他人购买654K枪身,裴某在武陟县“百世汇通”快递收到654K枪身。李明舟共计从中牟利1000元。后裴某将李明舟处购买的弹夹、改件、枪身组合成枪形物,并于2016年5月27日6时许,持该枪形物将裴小旺杀害。经鉴定,该枪形物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仿64式”自制手枪,应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明舟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裴某、吴某、张某、韦某、李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检查笔录,枪弹鉴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照片、枪弹痕迹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QQ号和支付宝资料、支付宝交易记录、转账及资金流向情况、银行交易明细、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截图、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速递邮件单据、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书、前科查询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诈骗事实2016年1月份,裴某为购买枪支弹药,通过QQ群与被告人林文英(网名:[中介]专业拉皮条)认识,林文英通过聊天知道裴某欲购买654K手枪后,谎称手中有654K手枪。二人在QQ聊天中达成购枪协议,2016年1月24日裴某通过武陟县工商银行存取款ATM机将6000元给林文英转去。林文英将半瓶饮料冒充枪支邮寄给裴某,获取快递单号后,以快递公司无人上班、邮寄枪支被公安机关查扣等理由,将裴某的6000元据为己有。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文英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裴某、张某、茅某、王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检查笔录及转账截图照片,枪弹鉴定书,QQ号及银行卡照片、交易明细、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武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舟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林文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明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林文英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明舟、林文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明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林文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三、被告人李明舟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四、责令被告人林文英退赔被害人裴某人民币6000元。五、因本案扣押的被告人李明舟、林文英的物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上诉人李明舟的上诉理由是,其帮助卖给裴某的只是气枪配件,后经裴某改装后才构成枪支;其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李明舟提出的相关上诉理由,经查,李明舟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向他人出售成套枪支散件,后被他人组装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仿64式自制手枪,并被认定为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法院根据李明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判决,量刑并无不当。综上,李明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明舟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原审被告人林文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林文英所诈骗裴某的6000元系裴某基于非法目的而提供给林文英的款项,不能认定为裴某的合法财产而予以退赔,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原判判令将该款项退赔给裴某显属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3刑初56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李明舟、原审被告人林文英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对李明舟违法所得及扣押物品的处理部分;二、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3刑初56号刑事判决中责令原审被告人林文英退赔裴小红的款项部分;三、原审被告人林文英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追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艳敏审 判 员  宋德勇代理审判员  孟永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宜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