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宽城大华矿山机械维修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宽城大华矿山机械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7号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冯力文,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宽城大华矿山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法定代表人:朱秀武,职务经理。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宽城大华矿山机械维修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冀0827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