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某,常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常某某。被执行人焦某某。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丛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孟宪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