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芳与被告传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芳,传某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572号原告:陈某芳,女。被告:传某,女。原告陈某芳与被告传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陈某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修复费4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5000元;3、判令被告恢复公用采光通风窗户;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共同居住在成都市武侯区某路某号某栋某层,原告为6号房,被告为5号房。2016年8月3日,因被告独立使用的自来水管爆裂,造成原告房屋被水淹,严重损坏了实木门及门套、实木地板、房间墙体和家具等,房屋已损坏到无法正常居住使用。另外,被告把在公共区域内用于通风和采光的窗户封闭,严重影响了原告通风、采光,原告要求被告恢复,被告未理睬。对上述事实,被告并不否认,但一直无法协商解决,由于被告的行为使原告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被告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处理,成都市武侯区不是被告的户籍地,也不是经常居住地。被告的户籍地在渠县,且一直在渠县上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为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本案诉争的不动产所在地为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某号,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传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传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玲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