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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泰和县王者建材生活馆与肖志乐、郭金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王者建材生活馆,肖志乐,郭金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83号原告:泰和县王者建材生活馆,经营场所:吉安市泰和县城澄江大道。经营者:陈华斌。被告:肖志乐,男,汉族,1988年12月8日生,住泰和县。被告:郭金妹,女,汉族,1989年12月10日生,住泰和县。原告泰和县王者建材生活馆与肖志乐、郭金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泰和县王者建材生活馆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和县王者建材生活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先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薛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