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治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28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治廷,男,汉族,1986年5月14日出生,暂住湖南省隆回县桃花路180号(户籍地为甘肃省会宁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羁押,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治廷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治廷于2015年11月20日15时许,以秘密登陆被害人张某的微信并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取张某交通银行卡(卡号:×××)内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治廷于2016年5月31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治廷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全部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治廷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王治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治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治廷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治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手机一部(白色直板)及银行卡一张(卡号×××),均发还被告人王治廷,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智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