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德升、王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吕德升,王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443号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青县南环西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07878648-8。法定代表人:殷铁刚,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吕德升,男,195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被告:王宁,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德升、王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就还款事宜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庄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