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辉与姚玉斌,房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姚玉斌,房国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797号原告张辉,男,汉族,现住富裕县。被告姚玉斌,男,汉族,现住富裕县。被告房国斌,男,汉族,现住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与被告姚玉斌、房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0元,减半收取390.00元,由原告张辉负担。审判员 赵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霍慧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