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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蒋福琼与胡小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福琼,胡小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1929号原告:蒋福琼,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告:胡小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原告蒋福琼诉被告胡小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蒋福琼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福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福琼负担。审 判 长  钟新和人民陪审员  唐金凤人民陪审员  梁恩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