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蒋福琼与胡小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福琼,胡小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1929号原告:蒋福琼,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告:胡小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原告蒋福琼诉被告胡小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蒋福琼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福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福琼负担。审 判 长 钟新和人民陪审员 唐金凤人民陪审员 梁恩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