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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姜启耀、何华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启耀,何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姜启耀,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何华辉,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启耀与被执行人何华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启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姜启耀撤销本院(2017)浙0303执101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17)浙0303执10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孟代理审判员  许德圣代理审判员  王炯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叶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