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姜启耀、何华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启耀,何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姜启耀,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何华辉,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启耀与被执行人何华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启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姜启耀撤销本院(2017)浙0303执101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17)浙0303执10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孟代理审判员 许德圣代理审判员 王炯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叶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