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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文甫、郭广栓等与郝身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甫,郭广栓,郝身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民初364号原告:王文甫,男,1964年5月8日生,汉族,住唐河县。原告:郭广栓,男,196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秦晓征,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身展,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住唐河县。原告王文甫、郭广栓与被告郝身展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王文甫、郭广栓代理人秦晓征、被告郝身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甫、郭广栓的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二原告工钱7175元;在南阳务工,欠原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王文甫、郭广栓跟随被告郝身展在南阳务工,被告郝身展欠二原告工钱717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工资。被告郝身展在庭审中辩称:已给付二原告每人1000元工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王文甫、郭广栓跟随被告郝身展在南阳务工,被告郝身展向原告王文甫出具欠条,欠原告王文甫4175元;被告郝身展向原告郭广栓出具欠条,欠原告郭广栓3000元;。诉讼中,被告郝身展向原告郭广栓、王文甫各支付1000元工钱。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原告王文甫、郭广栓为被告郝身展提供务工,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原告已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也接受了该劳务成果,双方已具有劳务合同关系。欠原告王文甫工资款3175元,被告郝身展拖原告郭广栓工资款2000元,事实清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别人工钱还没支付给被告,故其没法支付二原告的工钱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郝身展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文甫支付劳务报酬3175元。二、被告郝身展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郭广栓支付劳务报酬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郝身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原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基石审 判 员  魏进江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其超 来源:百度搜索“”